1、勞務分包是總承包合同的從合同,是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為前提要件的,沒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沒有勞務分包合同。
2、勞務分包的內容是建筑工程中的勞務,因此勞務分包合同是包工不包料或者是包工包輔料的合同。
3、勞務分包的主體是有相應---的企業。勞務分包的發包人是建設---人,也可以是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應---的勞務企業。由于勞務合同的主體是企業,構成的是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勞務分包合同不是勞動合同。
4、勞務分包無須經發包人的同意。勞務分包僅存在于施工勞務的承發包之間,其內容的是施工勞務而非分部分項工程,安徽勞務---,勞務分包與發包人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總承包人或分包的承包人發包勞務,無須經過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人的同意。而依據《建筑法》第二十九的規定,---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
在實際操作中,在簽訂勞務外包合同和
1.合同名稱上必須明確說明是勞務外包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2.明確合同的標的以及結算方式,合同的標的是“事”還是“人”,費用結算方式是工作量還是服務時間。
3.明確對勞動者的管理責任主體。勞務外包合同可以要求勞務承承包單位遵守發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規章制度;但是要說明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內容安排由承包單位自己負責。
勞務---合同中,用工單位要求勞務---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協議中,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應當約定---崗位和人員數量、---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明確勞務---單位應當將勞務---協議的內容告知被---勞動者。
4.約定稅收財務處理。
在勞務外包合同中,說明勞務費用稅收的處理,可以約定企業支付的費用是含稅價,要求承包單位提供。
勞務---合同中說明,勞動者的工資稅收由勞動者自己負擔,與企業---費用的結算可以約定稅收及處理。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企業勞務外包好是找法人實體作為承包單位,以減少風險。
風險:
外包單位不為外包人員---社會保險。外包單位作為外包人員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社會保險是其-義務,勞務---,又因社會保險涉及女員工生育報銷、生育津貼的---,以及費用報銷、保險待遇、養老等勞動者切身的利益,如果外包單位不---,那么勞動者既有要求補繳、賠償、支付待遇的權利,還有以未---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防范措施:
1、因外包人員的工作地點在發包企業,為避免牽連發包企業,發包企業需---外包單位為外包人員---社會保險,要求外包單位提供社會保險---證明材料。但如發包人與有---的企業簽訂的勞務承包合同在有效和手續健全的前提下,發包人不用承擔上述風險和責任。
2、企業有---要求勞務承包人至少應當為聘請的人員參保保險。因為,勞務---單位,有很多勞務承包公司抗風險能力很低,出了-就-,---承擔責任。但---人如從承包人處得不到賠償,會想盡一切辦法找發包人索賠,發包---多時候還是會賠一些的。因此,如員工參保保險的話,同樣降低了發包方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