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如何變更住宅?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中介,在報批前,房產土地中介,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改變用途的大致程序
1、寫個變更用途的申請,然后報送到土地局,逐級上報到主管土地規劃的簽字
2、然后拿著批復到規劃部門辦理規劃變更
3、和土地局重新簽定土地出讓合同或者變更土地合同,然后補交土地出讓金
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規定,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游、---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農村土地中介服務,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房地產土地中介,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后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繳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轉讓合同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和原合同及《產業用地投資建設協議》的約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轉讓后,原土地出讓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