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企業取得-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企業,申請-企業需要哪些條件,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企業怎么申請,應當---履行納稅義務;未---納稅的,南京-企業-多少錢,主管稅務---應當予以追繳。同時,高企申報,主管稅務---在執行---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十條 -企業認定須同時滿---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技術擁有自主---;
(二)產品(服務)屬于《重點支持的-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
第三條 -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政策。
第五條 科技部、財政、稅務---負責指導、管理和----企業認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