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的配套齊全不僅能滿足各個行業的經營要求,縮短商鋪空檔期和提高租金---率,還能節省商家客戶很多裝修成本與精力。購買前核實清楚商鋪配套,水、電及電容、燃氣、弱電設施、排污化油設施,乃至貨運電梯等,有助我們決策。
---壓力能承受
商鋪額度低,一般不超過300萬元,額度高為60%,而且年限短,期限10年。而銀行對商鋪者的---審核也要比住宅審核嚴格,所以,我們在購買商鋪時選擇全款購買是好的選擇,不得已需的話,也應考慮到帶來的經濟壓力。
返租承諾難兌現
返租是開發商的***手段,是指買家支付房款后,若干年之內將物業交給開發商經營出租,業主即可獲得固定的返租---。然而,延期交房、非書面承諾等情況導致返租---難以實現,尤其在購房合同上無相應約定的情況下,買家難以要求開發商兌現承諾,只能吃“悶虧”。
購買商鋪是個高風險的方式,購買---定要多方考察,理性選擇,還要多關注當地的市政規劃和城市發展的狀況,-置業風險。
28.房屋買賣中,買受人遲延交付購房款,出賣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高人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由此可見,房產買賣律師---法律咨詢,房屋的買受人遲延交付房款的,出賣人可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購房款,如果買受人在催告后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出賣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此外,解除權有一定的行使期限。
關于房屋“按揭”合同------中的幾個問題的分析與探索
四、購房者拋房---引發的法律責任分析
拋房---是近來房地產市場低迷,房屋成交量下降,以及房屋價格下行壓力增大背景下出現的新情況,拋房---者大多為投資性購房者,對他們來說購買房子不是為了居住,而是為了房屋增值,獲取的經濟利益。在房屋市場價格下行的形勢下,當房屋的市場價值小于投資性購房者的剩余---總額和利息時,椿樹街道房產買賣律師,投資性購房者就會違反合同的約定,拋房---,房產買賣律師合同---,意欲將房屋價格下行的風險轉嫁給銀行和開發商。
購房者拋房---是一種實質的違約行為。給按揭銀行的-帶來了重大風險。購房者拋房---后,銀行一方面可以通過《合同法》有關違約的規定追究購房者的違約責任來挽回損失或者督促購房者繼續履行---義務。另一方面銀行還可以通過和開發商簽訂的---、回購條款要求開發商回購購房者拋棄的房屋,將房屋價款優先受償,對于不足部分可以追究開發商的---責任,直到償還全部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