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申請的補正非必經程序
一寄發補正通知 商標局在收到異議申請后,發現異議申請書件中存在問題需要補正的,商標,將向異議人或商標代理機構寄發補正通知,限期補正。如果是異議人自己提交的申請,商標交易,商標局將直接給異議人寄發補正通知;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商標局則將補正通知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二限期補正 異議人或商標代理機構在收到商標局發出的異議補正通知后,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補正內容進行補正,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已補正的材料和商標局發出的補正通知一并交回商標注冊大廳或郵寄至商標局。除要求補交異議書副本以外,其他補正的材料仍須提交一式兩份。
三注意事項
1.補正的書件必須加蓋與異議人名義相同的章。
2.補正的內容一定要按補正的要求填寫清楚、準確。
3.補正的時限為自當事人收到商標局補正通知之日起30天內。當事人應將商標局的發文信封作為收文日的憑證,連同商標局的補正通知一并附上送達商標局。
4.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必須加蓋該商標代理機構的公章。 商標
具體要求
1.一件商標異議申請只能對一個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每件異議申請書件應提交一式兩份。
2.辦理商標異議申請及相關事宜應當使用中文。異議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商標授權書,其他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用打字機打印,有關證據應編排證據目錄及相應的頁碼。
3.被異議的商標及其初步審定號、類別、被異議人以《商標公告》上的商標申請人為準的名稱及地址務必填寫清楚;被異議商標是通過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申請注冊的,還需填寫商標代理機構名稱。
4.提出異議的異議人的名稱及聯系方式務必填寫清楚,并在申請人章戳位置加蓋與異議人名義相同的章異議人為自然人的,須簽字或蓋章。
5.異議人主體-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章、身feng證復印件等。
商標異議簡介
商標異議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期限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提出反對意見,商標申請,要求商標局對該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法律制度。
2.商標異議制度的理解與適用
一、關于異議人主體資格問題
原《商標法》7條明確規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新法第30條也作了同樣的規定。雖然任何人都享有異議權,但任何人在其提出異議申請的同時,必須證明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自然法人或其他組織。因此,異議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身份真實、-、有效。如自然人出示、法人出示營業執照副本,并提交與原件內容相一致的復印件,或者提交經頒證機構證實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對于自然人-他人名義、假名、化名提出異議的,法人以因吊銷等事由而無效的工農業執照、公章提出異議的,應當不予受理;對于已經受理的,因其欠缺主體資格予以駁回,在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此種駁回制度的情況下,可以作為結案理由之一,準予被異議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