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裝備器材管理
第二十二條 動力傘的研制、生產與銷售,必須持有中國航協和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聯合-簽發的適航證明,動力傘廣告,產品檢測證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使用、維護手冊。
第二十三條 進口動力傘,必須持有國際權
第二十四條 進口動力傘的國內,必須到中國航協注冊,方可辦理經營手續。
第二十五條 各俱樂部的動力傘,應報-航協登記注冊,并報中國航協備案,動力傘廣告價格,暫無地方航協地區的俱樂部,可直接報中國航協登記注冊。未登記注冊的動力傘,不得投入飛行。
第二十六條 使用動力傘進行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應在登記注冊時向主管航協聲明,并按照的有關規定辦理經營手續。
第五章 飛行條件
第十八條 起飛場地條件:
(一)場地平坦、開闊、無紊亂氣流,面積通常不小于15o米×lo0米;
(二)不影響起傘和助跑;
(三)凈空條件-,起飛延長線上無影響起飛的障礙物;
(四)有起飛不順利時-安全著陸的備份距離;
第十九條 著陸場地條件:
(一)場地平坦,無紊亂氣流及影響著陸的障礙物;
(二)不影響傘具的收裝;
(三)降落五邊航線及廷長線上凈空條件-,有能夠-復飛的備份距離;
第- 氣象條件:
(一)飛行區域內無降水;
(二)飛行高度以下無云霧,水平能見度不小于1公里;
(三)地面風速不大于5米/秒,空申風速不大于7米/秒。
第二十一條 嚴禁動力傘飛入空中禁區,動力傘廣告出租,禁止動力傘夜間飛行,無水上飛行設備的動力傘,禁止在廣闊水域上空飛行,無論在任何地形上空飛行時,飛行高度必須高于障礙物60米以上。
動力傘裝備要求
頭盔:是對飛行員頭部進行保護的重要器材。即使進行地面練習也應戴頭盔活動。對頭盔要求堅固輕便,內部有緩沖墊,減少阻力,應具流線外形,視野開闊,尺寸要與頭型吻合。
飛行服:必須要準備運動的飛行服,在練習時,可任意自由地進行各種激烈的運動,飛行時,動力傘廣告公司,可以保護1身體。注意:即使是在夏天,飛行時也要時身體暴露在外的部分盡可能少。
高度表:又叫爬升率測定表。是多用途綜合電子儀表,以電池為能源,液晶數字顯示,可顯示絕1對高度;上升、下降速度;日期和時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