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責任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過失;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裝卸、倉儲或其他作業過程中的過失;由于貨物的自然特性或潛在缺陷;由于貨物的包裝不牢固、標志不清;由于貨物送達地址不清、不完整、不準確;由于對貨物內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意外原因。但如能證明貨物得滅失或損害是由貨運代理人過失或疏忽所致,貨代對該貨物的滅失、損害賠償責任。賠償責賠償責任原則國際貨運代理協會一般條款對還規定的賠償原則由兩個方面:一是賠償責任原則,二是賠償責任---。收貨人在收到貨物發現貨物滅失或損害,并能證明該滅失或損害是由貨運代理人過失造成,即向貨代提出索賠,物流運費,一般情況下,索賠通知的提出不超過貨到后多少天,否則,就作為貨代已完成交貨義務。賠償責任---從現有的國際公約看,有的采用單一標準的賠償方法,有的采用雙重標準的賠償方法,對國際貨運代理人的賠償方法也應同樣如此,但實際做法不一,差異較大。
主要工作包括:水路貨代(1)選擇運輸路線、運輸方式和適當的承運人;(2)向選定的承運人提供攬貨、訂艙;(3)提取貨物并簽發有關單證;(4)研究條款和所有的規定;(5)包裝;(6)儲存;(7)稱重和量尺碼;(8)安排保險;(9)將貨物運輸至港口后辦理報關及單證手續,并將貨物交給承運人;(10)做---交易;(11)支付運費及其它費用;(12)收取已簽發的正本提單,并付發貨人;(13)安排貨物轉運;(14)通知收貨人貨物動態;(15)記錄貨物滅失情況;(16)協助收貨人向有關責任方進行索賠。
固定費用標準德國運輸法的新法令規定:收取固定費用貨代,就其權利義務而言,將被作為承運人對待。這一標準似乎為中國實踐所否認。在太倉興達制罐有限公司蘇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太倉分公司、江蘇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貨損---案中,原告太倉興達制罐有限公司認為被告“太倉貨運”收取了“太倉興達”的包干費,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再是貨運代理的委托關系,而應當是貨物運輸報合同關系,被告應對運輸途中地貨損負責。
原告的這一主張并未得到一審及二審的支持。法官認為,在貨代市場中,包干費是貨代市場競爭的產物。貨運代理人預收包干費已經形成慣例。庭---明的事實顯示,太倉貨運向本案航聯公司支付的包括運雜費在內的費用已超過其向原告收取的包括包干費在內的費用。由此可見,貨運代理人收取的包干費中,剔除代理---之外的費用,其性質實際上是代理人事先預收、事后-的費用。代理人為此亦承擔了一定的市場風險。由此可見,被告向貨主預收了包干費,并不因此而改變其貨運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