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一定的存貨量,可以滿足消費者的購買需求,不會遺漏任何成交機會;1.5倍的存貨原則可以幫助客戶有效地利用空間和資金,不致帶來貨物積壓、資金、空間無效占用等損失;1.5倍的存貨原則再加上存貨周轉可以---客戶提供給消費者的永遠是新鮮的產品,這可以---地---售點形象,帶動其他商品的銷售;讓客戶了解銷售人員所做的工作就是幫助客戶---地滿足消費者的需求,提高客戶的銷量和利潤;銷售人員必須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識和技巧取得客戶的---,這種---一旦建立,客戶就會接受1.5倍原則做訂單的建議。如果銷售人員是嚴格按照拜訪路線和頻率進行銷售的,對每一個客戶的拜訪都有一定的周期,還可以告知客戶1.5倍安全庫存可以有效---客戶在這一拜訪周期內既不斷貨,又不壓貨。
運輸單據標準fiata標準規則的第7.1部分中關于貨代作為承運人出現的責任規定如下:貨代……當其簽發自己的運輸單證,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或默示地表示承擔承運人的責任締約承運人根據nsab標準條款,貨代在以下情況下應被認為具備締約承運人的---:其以自己的名義簽發運輸單據;或者其要約進行了某種意思表示,例如,報出出自己的運價,而從該種意思表示中可以合理的推斷初期以承運人的身份承擔責任的意愿。如果客戶與貨代就貨物的運輸達成得協議中明顯體現出貨代承擔承運人的責任的意思表示時,貨代當然是作為承運人無疑。而由于運輸單據對運輸協議的證明作用,貨代以自己的名義簽發運輸單據主要是提單,在承運人一欄中明確的簽上自己的名稱,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客戶接受了這種運輸單據,貨運運費,除非其能夠提出相反證據,則應認定其與貨代作為承運人的運輸合同關系的存在。但這種運輸單據轉讓后,貨代依據這一運輸單據向收貨人、運輸單據持有人承擔承運人的責任。
固定費用標準德國運輸法的新法令規定:收取固定費用貨代,貨運公司,就其權利義務而言,將被作為承運人對待。這一標準似乎為中國實踐所否認。在太倉興達制罐有限公司蘇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太倉分公司、江蘇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貨損---案中,原告太倉興達制罐有限公司認為被告“太倉貨運”收取了“太倉興達”的包干費,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再是貨運代理的委托關系,而應當是貨物運輸報合同關系,廈門到伊春貨運,被告應對運輸途中地貨損負責。
原告的這一主張并未得到一審及二審的支持。法官認為,在貨代市場中,包干費是貨代市場競爭的產物。貨運代理人預收包干費已經形成慣例。庭---明的事實顯示,太倉貨運向本案航聯公司支付的包括運雜費在內的費用已超過其向原告收取的包括包干費在內的費用。由此可見,貨運代理人收取的包干費中,剔除代理---之外的費用,其性質實際上是代理人事先預收、事后-的費用。代理人為此亦承擔了一定的市場風險。由此可見,被告向貨主預收了包干費,并不因此而改變其貨運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