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3.固定式消防冷卻系統的用水量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著火罐冷卻水供給強度,不應小于9m2。2)距著火罐1.5倍著火罐直徑范圍內的鄰近罐冷卻水供給強度,宜興氮氣滅火,不應小于4.5m2。3)著火罐和鄰近罐的冷卻面積,應按全部表面積計算3.5.4.移動式消防冷卻用水量,應按罐區內至大一個儲罐用水量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儲罐容積小于400m3時,不應小于30,大于或等于400m3,小于1000m3不應小于45。大于或等于1000m3,氮氣滅火裝置,不應小于80。2)當罐區內只有一個儲罐時,計算用水量可減半。
3.5.5.消防用水的延續時間。應按火災時儲罐安全放空所需的時間計算;當其安全放空時間超過6h時,按6h計算。3.5.6.污水處理場的消防用水量應根據污油罐的消防用水量計算確定,氮氣滅火器,但不得小于60。注:液化烴儲罐容積大于或等于1000m3時,在罐區周圍的環形消防水管道上設置固定消防水炮,水炮的設置數量和位置應能有效保護整個液化烴罐區,其移動式消防水量按2個炮的出流量計(2x40)。
室外消防給水系統設計要點:(7)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間距:一般場所為不大于120m。高層建筑:按80~100m沿高層建筑室外道路均勻布置。室外消火栓距路邊不應大于2m(一般控制在1~2m;距建筑物外墻不小于5m;距高層建筑外墻不大于40m)。(8)室外消火栓的用途主要有:a、直接撲救高度在24m以下的建筑物、構筑物的火災;b、向相鄰建筑物、構筑物淋水降溫防止火災蔓延;c、通過消防水泵接合器向室內消防管網送水;d、通過登高消防車直接撲救高層建筑24m高度以.上部位的火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