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結合國際形勢進行分析,會發(fā)現(xiàn)gdpr的頒布僅僅是為了保護公民-這么簡單,數據---平臺,其實早在2015年,歐盟就曾推出《數字一體化戰(zhàn)略》,該戰(zhàn)略的旨在為歐盟的企業(yè)或個人提供---的數字產品和服務,能源數據---平臺,化地實現(xiàn)數字經濟的增長潛力,再結合近年中美---數字經濟高速增長的態(tài)勢,以及歐盟在這方面的劣勢就不難看出,---平臺,
對于處于追趕者位置的歐盟來說,gdpr不僅平衡了數據利益化和-保護的問題,還可以利用各國同歐盟法律上的差異,以及自身長臂管轄的靈活性,變成了保護歐盟數字經濟的堡壘,具有極深遠的戰(zhàn)略意義。
主動數據治理方法消除了“數據治理官僚化”這一認識,因為主數據的授權已推給上游的業(yè)務用戶,使數據管理員處于很少被打擾的角色,市數據---平臺,他們將不會成為諸如訂單管理或出具等關鍵業(yè)務流程的瓶頸。
銷售和營銷均受益,因為可更迅速且經濟有效地完成營銷活動,在啟動活動之前無需前期數據糾正。財務上也受益,因為將---捕獲新客戶需要的所有數據元素,添加新客戶的流程包括提取第三方內容并計算限額,然后將該信息傳回 erp 系統(tǒng)。
我喜歡把數據賦能和-放在一起講,因為-的目標之一就是數據賦能。眾所周知,我們從93年開始逐步發(fā)展信息化,從為了解決業(yè)務上0和1問題,為了解決無紙化辦公,到現(xiàn)在的大數據時代,近30年的時間總結起來,數據領域一共就三件事:解決數據孤島問題、-數據保護以及提供數據服務。翻譯過來就是數據治理、數據安全治理以及數據賦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