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使用普通使用許可
商標權的排他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商標許可使用授權書,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的普通使用許可在合同授權范圍內可能存在多個被許可人,普通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不能排斥商標權人以及其他被許可人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和地域范圍內使用該注冊商標。普通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作為該注冊商標的利害關系人,在發現---行為時,可以單獨或與商標權人一起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但只有在經商標權人明確授權時,才能向人院提起。
商標許可合同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 *** 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 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在交費窗口---備案規費*** 收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一一件注冊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青海商標許可,應提交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的復印件如等。
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或經過公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現今在商標局備案階段無需提供此文件。
四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
五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商標許可
商標許可又稱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允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一種法律行為。在商標許可中,商標注冊人為許可人,被許可使用商標的一方為被許可人,雙方可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明,僅表明被許可人取得按約定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并不導致商標權發生轉移,商標權仍由許可人商標注冊人所有。根據《商標法》第43條的規定,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
商標許可按許可方式可分為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