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使用普通使用許可
商標權的排他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商標許可使用,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許可使用費,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的普通使用許可在合同授權范圍內可能存在多個被許可人,普通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不能排斥商標權人以及其他被許可人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和地域范圍內使用該注冊商標。普通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作為該注冊商標的利害關系人,在發現---行為時,可以單獨或與商標權人一起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但只有在經商標權人明確授權時,才能向人院提起。
商標許可
商標許可又稱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允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一種法律行為。在商標許可中,商標注冊人為許可人,被許可使用商標的一方為被許可人,陜西商標許可,雙方可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僅表明被許可人取得按約定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并不導致商標權發生轉移,商標權仍由許可人商標注冊人所有。根據《商標法》第43條的規定,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
商標許可按許可方式可分為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
商標授權許可授權商標使用
商標授權又叫做商標許可,指的是注冊商標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授權合同,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授權別人應用其商標注冊。被授權者按合同規定從事生產經營(一般是生產、銷售某類商品或是提供某類服務),并向授權者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同時授權者給予人員培訓、組織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指導與幫助。
《商標法》規定:許可人應該---被許可人使用其商標注冊的產品。被許可人應該---應用該注冊商標的產品。經批準應用別人商標注冊的,務必在應用該注冊商標的產品上標出被許可人的名稱和產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