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的使用:---的使用應符合《強制性產品管理規定》的要求。9.標志:標志的管理、使用應當符合《強制性產品標志管理辦法》的規定。9.1準許使用的標志式樣:獲得的摩托車乘員頭盔產品應使用安全類(s)標志。9.2使用要求:可采用認---統一印制的標準規格標志或非標準規格印刷/模壓標志。應將標志加施在產品本體的適當位置上。采用非標準規格印刷/模壓標志時,標志應能---保存,摩托車頭盔測試,在不破壞頭盔和產品的情況下清晰可見。根據產品和工藝特點,印刷/模壓標志可在產品形成的各階段完成。
基本模式:型式試驗+獲證后---。摩托車乘員頭盔生產企業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按照生產一致性檢查方式進行;獲證后---方式為獲證后的---檢查、生產或口岸現場抽樣檢測或檢查、市場抽樣檢測或檢查三種方式之一或各種組合。
4單元劃分:原則上,同一生產者(制造商)、同一生產企業(場所)生產的在頭盔種類(a類盔和b類盔)、殼體材質、緩沖層材質三方面沒有---差異的摩托車乘員頭盔產品應劃分一個單元;單元劃分原則由認定機構結合產品風險、企業狀況等因素在實施細則中予以規定。
8.3---的變更:獲證后,頭盔測試,如果---上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或已獲證產品發生技術變更(設計、結構參數、關鍵零部件/原材料等)影響相關標準的符合性時;或工廠因變更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生產條件等而可能影響生產一致性時;或機構在實施細則中明確的其他事項發生變更時,北京頭盔測試,委托人應向機構提出變更委托,經機構批準后,方可實施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