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加盟合同-中,能把股東一起告嗎?
張靜律師解答:告可以一起告,但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該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的話,法z院不會判z決該股東與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判z決書節選:
關于楊某要求李某對尚某公司的-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尚某公司是-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李某是尚某公司的-代表人,也是尚某公司股東之一,但并非該公司的股東。涉案合同由尚某公司與楊某簽訂并履行,因此,楊某要求李某對尚某公司的對-務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在尚某公司與楊某的商業往來活動中,未開業違-咨詢,盡管尚某公司有款項通過李某的賬戶收取,但尚某公司對于楊某向尚某公司授權的個人賬戶所匯的款項予以追認,并如實記賬,并未損害楊某利益。楊某的證據不-證明李某個人財產與尚某公司的公司財產混同。因此,楊某該項請求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廣州張靜律師在合同法律領域具有較高造詣,多年代理大量經濟合同-類-,特擅長連鎖加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撤銷、解除、無效類-。擔任多家特許經營企業法律顧問,同時維護加盟商-權益。辦案經驗豐富,收費優惠,歡迎咨詢。
廣州加盟后多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張靜律師解答:法律并未規定一定期限是多久,實踐中只要未開店都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甚至部分判例中,已開店但時間不長的,也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如下面這個-,未開店未享受服務的,就判z決加盟費全退。
判z決書節選:
關于原告主張解除合同及返還投資款的訴z訟請求。首先,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該規定賦予了被特許人單方解約權,即使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中沒有相關約定,拆除招牌商標咨詢,被特許人也-享有合理期限內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8日與被告簽訂合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請求解除合同,相隔時間未滿兩月,屬合理期間。至今被告尚未提供任何貨品給原告或履行合同主要義務,被告的經營資源尚未被原告實際利用,故原告解除合同的請求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合理期限內行使單方解約權,--支持。鑒于涉案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故合同解除后,被告向原告收取的投資款99800元-以返還。
廣州張靜律師在合同法律領域具有較高造詣,多年代理大量經濟合同-類-,特擅長連鎖加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撤銷、解除、無效類-。擔任多家特許經營企業法律顧問,同時維護加盟商-權益。辦案經驗豐富,收費優惠,歡迎咨詢。
廣州服裝加盟合同屬于買賣合同還是特許經營合同?
張靜律師解答:看合同內容約定,如果加盟商需遵守公司統一的經營模式,并接受公司管理,則屬于特許經營合同。如下面這個-,公司方辯稱其是買賣合同,終法z院認定屬于特許經營合同。
判z決書節選:
本院認為:關于涉案《加盟合同書》的性質。從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上述協議內容看,被告授權原告在約定區域內開設“某”-專賣店,被告對原告的店鋪位置、商標、經營等事項有-、指導的權利,原告應按被告統一的銷售政策進行營運管理,按的零售價銷售產品,且不得陳列非約定品牌的產品,廣州蘿崗區咨詢,原告可以使用被告的商標以及名稱,且負有協助維護被告相關-的義務。雖然雙方未約定原告需支付特許經營費用,但該費用已通過原告自行支付經營費用及向被告支付貨品-金的方式間接收取。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所謂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根據該規定,商業特許經營的基本特征是特許人許可被特許人使用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被特許人在合同約定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上述合同條款符合特許經營的法律特征,故《加盟合同書》性質上屬于特許經營合同,本案為特許經營合同-。被告抗辯其與原告之間屬于買賣合同,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廣州張靜律師在合同法律領域具有較高造詣,多年代理大量經濟合同-類-,特擅長連鎖加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撤銷、解除、無效類-。擔任多家特許經營企業法律顧問,同時維護加盟商-權益。辦案經驗豐富,收費優惠,歡迎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