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是否有期限-?具體是多少?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驗收期限是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除需要取得排污-的水和-污染-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不超過12個月。
2019-07-01實施
為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法》,規范和指導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防止或減緩土壤環境退化,保護土壤環境,化纖紡織環評辦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土壤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工作程序、內容、方法和要求。 本標準首ci發布。
2.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hj 2.3—2018代替 hj/t 2.3—93)
2019-03-01實施
為貫徹《--環境保hu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水污染-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指導和規范建設項目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化纖紡織環評辦理費用,促進水環境保護,化纖紡織環評辦理驗收,制定本標準。
建設項目未批先建,化纖紡織環評辦理中心,企業可以補辦環評手續嗎?
《--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規定了未批先建的建設項目需要限期補辦環評手續,但2014年、2016年及2018年修訂或修正的環境影響評價法都未規定“限期補辦手續”的內容,因此,對于未批先建的建設項目,不再將“限期補辦手續”作為行政-的前置條件,但《--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并未禁止建設單位主動補交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報送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