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及律師法中皆規定,律師可以不以被告人意志為前提,而是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護,這確立了律師獨立辯護的-。但是,律師事務所函,越來越多的實踐中出現了辯護律師與被告人意見相左的情形。此時,-律師事務所,律師是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辯護,還是基于辯護律師與被告人的私法契約關系而以被告人為中心進行辯護?對此問題,理論上有不同見解。
--不僅是唇槍舌戰,更是一場心理戰。整個-過程中各個環節充滿了心理對抗,在某種程度上講,誰的心態把握的-,誰分析事態更客觀,誰更能分析到對方當事人的心態變化,誰就能在中爭取主動,甚至不訴而勝。一個情緒容易激動的律師,是不能充分把握好-的進程及得到的結果的。
管制是由人院,對分子不予關押,在一定期限內-其一定自由,交由機0關執行和群眾-的一種刑罰方法。管制的執行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管制的期限。根據《》第38條款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根據《》第69條款的規定,數罪并罰時,管制0高不能超過3年。
2管制的執行機0關。根據《》第38條第2款的規定:被判處管制的分子,由機0關執行。
3被管制的義務和權利。根據《》第39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的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規,服從-;二未經執行機0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結社、游0行、自由的權利;三按照執行機0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四遵守執行機0關關于會客的規定;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0關批準。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4管制期滿解除。根據《》第40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的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0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解除管制。
5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根據《》第41條的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執行之日起計算;執行以前-的,律師事務所,-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異議,是指-主體認為受訴-對-無管轄權而向-提出的-管轄的主張和意見。我國“民事法”和“行-”對制度有明確規定,但此項制度在“”中沒有涉及。
由于在中未建立管轄權異議制度,實際上會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損害,也有違程序公正的要求。因此,筆者認為,應當盡快建立我國的管轄權異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