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答辯
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通過郵寄的,商標異議申請書,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收寄日不明確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但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收寄日證據的除外。北京國韜智軟將堅守使命,始終陪伴大家,為您的---成果提供保障!選擇國韜,商標異議申請,選擇安心。公司地址:北京市大興區春和路50號院8號樓4層427 聯系人:呂經理
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提出異議的,申請人應提交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主體---明文件。例如:
1.基于在先注冊或在先申請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應當在申請中列明商標注冊號或商標申請號;
2.基于在先使用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應當提交在先使用的證據,在先使用證據應當能夠顯示所使用的商標標識、商品或服務、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3.基于主張代理或代表關系、特定關系人提出異議的《商標法》第十五條,應提供能夠證明被異議申請人與其存在代理或代表關系或其他特定關系的證據;
4. 基于地理標志保護提出異議的《商標法》第十六條款,應提供相關地理標志材料;
5.基于在先商號權提出異議的《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應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的復印件或者登記部門出具的載有異議申請人商號信息,且能體現出商號的登記、使用日早于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日;
6.基于在先著作權或外觀設計提出異議的《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應提交著作權或權登記---、委托創作合同、著作權或權轉讓合同或作品公開發表的證明復印件等;
7.基于在先姓名權提出異議的《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商標異議,應當提交自然人或---復印件,基于藝名、筆名、別號、雅號等主張權利的,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自然人與該名稱對應關系的文件復印件;
8.申請人為利害關系人的,應當提交證明其與所主張的在先權利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文件,例如許可使用合同、代理合同、經銷合同、特許經營合同、轉讓合同、委托創作合同、經紀合同、出-明、權利轉讓受理通知書、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相關經營者證明等。
商標異議答辯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對異議補正及證據提交的要求和時限同樣適用于答辯程序。
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的日期:直接遞交的,商標異議答辯書,以遞交日為準;通過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
由于紙質《商標公告》排版的技術原因,一般在異議期一個月提出的 異議申請,《商標公告》中還有可能刊登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公告,因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 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標公告》刊登商標異議和異議裁定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