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打開試驗箱前門,取下試樣,測量并記錄25mm標線到燃燒終止位置的燒損長度l單位毫米。注意:如果燃燒越過100mm標線,則記錄從25mm標線到100mm標線間燃燒所需時間t,此時燒損長度l為75mm;如果移開點火源后,火焰即滅或燃燒未達到25mm標線,則不計燃燒時間、燒損長度和線性燃燒速度。
2、
按動“復位”鍵,儀器即恢復到初始狀態。
3、
按照1—13的步驟測試三根試樣。
4、
若不需要下次試驗,按照點火操作點著點火器,先關閉氣瓶閥門,待管內燃氣燃盡即點火器熄滅后,ul94水平垂直阻燃測試儀,再關閉電源,拔下電源插頭。
5、
清除試驗箱內殘余試樣及燃燒殘渣。
結果計算:
每根試樣的線性燃燒速度v按下式計算:
式中:
v— 線性燃燒速度,mm/min;
l— 燒損長度,mm;
t— 燃燒距離l所用時間,s。
計算三根試樣線性燃燒速度的算術平均值。
參照標準8.3.2對測試材料進行分級。
1、
空氣進口使調節罩的四個孔與點火器管上的四個孔連通,此時點火器產生20±2mm高的藍色火焰。
2、
將“點火器推拉桿”向箱內推進,直到推不動為止,并迅速按下面板上“施焰時間”下方的“開始”按鈕。施焰時間計時器開始計時,點火器開始對試樣施加火焰,點火器管頂面中心與試樣下端面距離10mm。---時,可隨試樣長度或位置變化來移動點火器,阻燃,以保持10mm距離。如果施焰過程中,試樣有熔融物或燃燒物滴落,則將點火器按照水平法試驗操作向左側傾斜45度,松開垂直樣夾定位螺釘,將樣夾向左側撤退適當距離,同時調整點火器高度,保持試樣殘留部分底端與點火器頂面中心距離仍為10mm,呈線狀的熔融物可忽略不計。
1、
30秒時間到,蜂鳴器響起,立即向外拉出點火器。如果施焰時間不足30秒,火焰已到達25mm標線時,應立即拉出點火器,停止施焰,并迅速按下面板上的“有焰時間t1”下方的“開始”按鈕,有焰時間t1計時器開始計時。
2、
觀察試樣燃燒情況,當火焰到達試樣的25mm標線時,迅速按下面板上的“有焰時間t1”下方的“開始”按鈕,有焰時間t1計時器開始計時,水平垂直燃燒試驗儀,且蜂鳴器停止鳴叫。
3、
當火焰燃燒終止時,迅速按下“有焰時間t1”下方的“停止”按鈕,水平垂直燃燒試驗機,有焰時間t1計時器停止計時,并鎖定數值。記錄該數值t單位秒。
4、
按下面板上的“風機”按鈕,排風系統開始工作,除去燃燒時產生的煙氣。然后再次按動面板上的“風機”按鈕,排風系統停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