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合同的總工期自定做方批準承攬方的《構件制造開工報告》之日第二天起,至構件發運完畢止共 工作日。
二、在下列情況下,輕鋼鋼結構加工廠家,作制造開工時間推遲:
1、因開工前因設計變更致使制造材料、制造設備必須變更的,則制造、開工推遲;
2、需要重新制作的,原已完成制作的構件定做方應---收購,給承攬方造成損失的,賠償承包人的損失,開工時間推遲;
三、下列情形下總工期順延:
1.制造開工后設計變更,導致構件、圍護鋼品材料報廢,制造進行中改變安裝工藝,導致返工,制造進行中變更材料、輔料,變更門窗致圍護、門窗重做的,工期按實際發生的期間順延,同時承擔第七條第五款之責任;
本工程材料差價的處理辦法:
如遇金融風波影響、市場價格變化,貨幣貶值造成通貨膨脹,輕鋼鋼結構加工多少錢,材料提供方應在情況發生后10天內及時將調整原因、涉及調整的金額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對方應在十四天內與材料供應方進行協商,在收到供應方通知后10天內既不提出意見也不予確認的,視為同意材料價格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