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壓熱水鍋爐不再受技術-部門的管理的說明:
特種設備條例將鍋爐進行了以下定義:
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這樣就將常壓熱水鍋爐剔除了鍋爐行列。故-檢驗檢疫-下發了《關于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文件號 國質檢法[2003]206號 其中條款如下:
特種設備范圍按質檢-制訂、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原頒布的《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原令1號中涉及常壓熱水鍋爐的部分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