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中發現噴漿量不足,應按監理---要求整樁復攪,復噴的噴漿量不小于設計用量。如遇停電、機械故障原因,噴漿中斷時應及時記錄中斷-。在12小時內采取補噴處理措施,并將補噴情況填報于施工記錄內。補噴重疊段應大于100cm,超過12小時應采取補樁措施。
2. 現場施工人員認真填寫施工原始記錄,夯實水泥土樁,記錄內容應包括:a施工樁號、施工日期、天氣情況;b噴漿-、停漿標高;c灰漿泵壓力、管道壓力;d鉆機轉速;e鉆進速度、提升速度;f漿液流量;g每米噴漿量和外摻劑用量;h復攪-。
夯實水泥土樁是用于加固飽和軟黏土地基的一種方法,夯實水泥土樁利用水泥作為固化劑,通過的攪拌機械,在地基深處將軟土和固化劑強制攪拌,利用固化劑和軟土之間所產生的一系列物理化學反應,使軟土硬結成具有整體性、水穩定性和一定強度的地基。加固-通常超過5m,干法加固-不超過15m,濕法加固-不超過20m。
用回轉的攪拌葉片將壓入軟土內的水泥漿與周圍軟土強制拌和形成泥加固體。
1.夯實水泥土樁施工場地應事先平整,清除樁位處地上、地下一切障礙(包括大塊石、樹根和生活垃圾等)。場地低洼時應回填粘土,不得回填雜土。
2.夯實水泥土樁應采用合格等級強度普通硅酸鹽袋裝水泥以便于計量。使用前,承包人應將水泥的樣品送中心試驗室或監理---的試驗室檢驗。
3.夯實水泥土樁施工機械應配備電腦記錄儀及打印設備,以便了解和控制水泥漿用量及噴漿均勻程度。監理---每天收集電腦記錄一次。
4.夯實水泥土樁施工機械必須具備-及穩定的性能,所有鉆機開鉆之前應由監理---和項目經理部組織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開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