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健全管理體系,使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并-其有效運行。   第十二條  環境監測布點、采樣、現場測試、樣品制備、分析測試、數據評價和綜合報告、數據傳輸等全過程均應實施管理。   一監測點位的設置應根據監測對象、污染物性質和具體條件,按-、行業標準及---頒布的相關技術規范和規定進行,-監測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樣頻次、時間和方法應根據監測對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行業標準及---頒布的相關技術規范和規定執行,-監測信息能準確反映監測對象的實際狀況、波動范圍及變化規律。   三樣品在采集、運輸、保存、交接、制備和分析測試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樣品。   四現場測試和樣品的分析測試,應優先采用-和行業標準方法;需要采用-或其他的標準時,應進行等效性或適用性檢驗,檢驗結果應在本環境監測機構存檔保存。   五監測數據和信息的評價及綜合報告,應依照監測對象的不同,采用相應的或地方標準或評價方法進行評價和分析。   六數據傳輸應-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復現性。 滄州cma---認定咨詢,蘇州生態環境cma---認定,滄州cma---認定找誰辦,滄州cma---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