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委托:列入本規則規定范圍內產品的生產者/制造商或者銷售者、進口商(以下統稱委托人)應當委托經認-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產品進行。5.1委托的提出與受理:委托人需以適當的方式向機構提出委托,機構應對委托進行處理,并按照實施細,則中的時限要求反饋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委托人應能夠承擔相關及法律責任。不符合---及相關產業政策要求時,機構不得受理相關委托。
機構應在實施細則中明確變更的具體要求,南通頭盔測試,包括變更的范圍和程序。機構應根據變更的內容,對提供的資料進行評價,頭盔測試機構,確定是否可以批準變更。如需樣品檢測和/或工廠檢查,摩托頭盔測試,應在檢測和/或檢查合格后方能批準變更。樣品檢測可以利用生產企業檢測資源,條件及要求同本規則7.2.2條款。對符合要求的,批準變更。換發新---的,新---的編號、批準有效日期原則上保持不變,并注明變更批準日期。不需換發新---的,出具變更確認表,注明變更內容以及變更批準日期。
6.1. 2型式試驗樣品要求:通常,型式試驗的樣品由委托人按機構的要求選送代表性樣品用于檢測,再選取適當的型號進行差異檢測,應-差異測試盡可能覆蓋單元中的高風險差異項目和材料,應-所選取的部件或部件樣塊與主檢或差異試驗樣品為相同材料和同批次生產;-時,機構也可采用現場抽樣/封樣方式獲得樣品。委托人應-其所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產品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