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單跨25米以下的城市橋梁工程; (2)8萬噸/日以下的給水廠;6萬噸/日以下的污水處理工程;10萬噸/日以下的給水泵站、10萬噸/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徑1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徑1.5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3)2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壓、低壓燃氣管道、調壓站;供熱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下熱力工程,直徑0.2米以下熱力管道; (4)單項合同額2500萬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 (5)單項合同額2000萬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軌道交通工程); (6)5000平方米以下城市廣場、地面停車場硬質鋪裝; (7)單項合同額2500萬元以下的市政綜合工程。
工程內部承包
1、內部承包的定義
企業內部承包,是指企業作為發包方與其內部的生產職能部門、分支機構、職工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就特定的生產資料及相關的經營管理權所達成的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
2、工程內部承包的法律特征
就內部承包而言,簽訂合同的雙方主體-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合同的內容具有對價性,合同的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嚴格地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此外,由于承包方是發包方的成員,就企業內部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承包方還要接受發包方的行政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比如安全生產、勞動保險等方面的管理。在這里,發包方與承包方除具備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合同關系外,還應存在一個上下級間行政隸屬上的管理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