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儲罐消防冷卻用水量的確定按如下規定執行:1)當著火罐為立式罐時,距著火罐1.5倍著火罐直徑范圍內的相鄰地上儲罐均需冷卻。當著火罐為臥式罐時,氮氣滅火設備,距著火罐直徑和長度之和的一半范圍內的相鄰地上儲罐需冷卻。在上述范圍的儲罐超過3個時,氮氣滅火,冷卻水量仍按3個儲罐用水量考慮。2)當鄰近立式罐超過3個時,氮氣滅火器,冷卻水量可按3個罐的用水量計算。當著火罐為浮頂或浮艙式內浮頂罐(浮蓋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儲罐除外)時,其鄰近罐可不考慮冷卻。
7.5.5當建筑高度大于120m時,消防給水豎向分區宜采用消防泵直接串聯或設中間水箱轉輸的串聯消防給水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各區應設高位消防水箱或轉輸水箱;2、采用消防泵直接串聯的消防給水系統,上下級消防泵聯鎖啟動的時間間隔不應大于20s,氮氣滅火系統,且應先啟動下部消防泵:采用中間水箱轉輸的串聯消防給水系統,可先啟動上部消防泵;3、采用中間水箱轉輸的串聯消防給水系統,其消防轉輸泵應單獨設置,且不應少于兩臺;消防轉輸泵的供電應符合消防泵的供電要求;4、轉輸給水管不應少于兩條。
10.2.2消防水池應符合下列規定:6、取水口或取水井與被保護建筑(水泵房除外)外墻的至小距離不宜小于5m。7、多層建筑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的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高層建筑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的其保護半徑不宜大于100m。《建規》8.6.2.5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應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與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離不宜小于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