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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是指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發放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排污---屬于環境保護---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被廣泛使用。排污---制度,電鍍工業排污---,是指有關排污---的申請、審核、頒發、中止、吊銷、---管理和罰則等方面規定的總稱
排污---正本和副本應載明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代碼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有效期限、發證、發證日期、編號和-等信息。排污---副本還應載明主要生產裝置、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產排污環節、污染---設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信息。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可作適當簡化。各地可根據管理需求在排污---副本載明其他信息。
依照本辦法首1次發放排污---時,對于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投產、運營的排污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排污單位承諾改正并提出改正方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向其核發排污---,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并在排污---中記載其存在的問題,規定其承諾改正內容和承諾改正期限:
一在本辦法實施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項條件;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條件。
對于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項條件的排污單位,由核發-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限期改正,黃石排污---,并-款。
對于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條件的排污單位,由核發-依據《-------污染---法》第九十九條或者《------水污染---法》第八十三條,---改正或者------生產、停產整治,并-款。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核發----改正內容或者---生產、停產整治內容,應當與本條款規定的排污---規定的改正內容一致;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核發----改正期限或者---生產、停產整治期限,應當與本條款規定的排污---規定的改正期限的起止時間一致。
本條款規定的排污---規定的改正期限為三至六個月、長不超過一年。
在改正期間或者---生產、停產整治期間,排污單位應當按證排污,執行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制度,核發-應當按照排污---的規定加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