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口商(以下統稱委托人)應當委托經認-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產品進行。
委托其他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屋頂消防排煙風機構造圖,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均可以向機構進行委托。折疊第十一條委托人應當按照具體產品規則的規定,向機構提供相關技術材料。
銷售者、進口商作為委托人時,還應當向機構提供銷售者與生產者或者進口商與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委托人還應當向機構提供委托企業與被委托企業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折疊第十二條機構受理委托后,3c消防排煙風機廠商,應當按照具體產品規則的規定,安排產品型式試驗和工廠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