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村村民承包集體土地需要三分之二村民同意嗎?
律師解答:不需要,村民委z員會組織法咨詢,承包給外村人才需要三分之二村民同意。
判z決書節選:
法z院認為:《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承包方式分為家庭承包以及除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兩種土地的發包程序有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根據查明的事實可知,涉案土地不屬于家庭承包,而是屬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陳劍鋒是重崗一社的社員,土地轉讓律師,《土地承包合同》---保障了社員優先承包權,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有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屬于第二章家庭承包,兩法條所規范的是家庭承包的程序,不適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十八條第z一款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z府批準”,該款所規范的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的發包程序,陳某是重崗一社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適用于此款。
2010年b村村集體通過公開協商的方式將新開墾的部分土地---發包給本村7戶村民,卻沒有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口頭規定承包方在一次---納承包費后,可自由使用這部分土地。村民表示雖然村集體未明確-這部分土地為宅基地,但是他們承包這部分土地并愿意支付高昂承包費的目是為了建住宅”。
由此,法z院認定b村是以土地承包的名義,出售給村民土地用于建房,但是由于這部分土地未通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審批,不屬于宅基地,因此不能作為賣宅基地列入農民負擔類---處理。再就是村民還未在這部分土地上建住房,還未構成非z法買賣土地的事實,因此也不應作為非z法賣地---進行處理。只能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列入土地承包類---進行處理。
處理
一是b村村集體與承包農戶的口頭協議及協議內容違反了《農村土地承包法》“未經---批準不準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發包方應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等規定,因此b村村集體與承包農戶的口頭協議無效,出租集體廠房咨詢,村集體退還已收取的承包費。
二是按照山東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村集體通過開墾、復墾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應當用于調整土地或者補給新增人口,花都區咨詢,在調整或補地前可采取---、公開協商的形式承包,承包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的規定,村集體可對復墾的土地進行有償承包,用于彌補開墾土地時的支出。但承包時要嚴格程序并簽訂---有效的書面合同,到期后補給新增人口。
三是之前已承包土地的7戶,這次享有承包優先權,如果未獲得承包權,其青苗補償由村集體負責與新承包戶協調解決。
四是b村村---法律意識淡薄,責任心差,未按《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發包土地,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規定,給予該村主要和直接負責人相應的-。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9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1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根據《農業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中止土地承包合同:
(1)經承包及發包方雙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集體及其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承包方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
(2)承包方家庭成員全部外遷或者主要勞動力外遷,轉入城市或其他村,戶z口也外遷的;
(3)由于建設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準占用的;
(4)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政策的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閑置、拋荒耕地2年以上的,發包方有權收回該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5)由于洪澇地z震等自然災害的不可抗力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破z壞,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無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