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0日,李某到xx公司上班,做銷售工作,2010年6月1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2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至2012年5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雙方續期簽為其3年的勞動合同,至2015年5月31日止。合同期滿后,雙方未繼續續簽合同,2017年7月20日,李某稱自己被po離職,借-合同---,遂申請勞動仲裁,并提出以下要求:
1、支付提成工資56530元;
2、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20日期間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154000元;
3、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42000元;
4、補繳2010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間的社會保險。
李某提供了《工資條》證明其2017年月工資為6000元,同時提供了《勞動合同》以證明其勞動關系。
xx公司辯稱:
1、2015年6月10日單位曾提出同李某續簽勞動合同,但李某-續簽合同,無奈之下,公司2015年6月25日向李某出具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系。
2、李某在職時做的項目還沒有結束,暫時無法計算提成工資;
3、李某自動離職,xx公司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4、2017年7月29日,和李某協商一致,xx公司已經支付she保補償12000元。
因為勞動---,可能需要支付-的索賠,房地產合同---,這無疑給xx公司敲響了警鐘,在公司發展過程中,絕dui不能忽視人事問題,這也是現今多數企業存在的問題。李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先來看kan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yi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根據李某和xx公司自述及審理得知:xx公司在李某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確實未與李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李某在職期間xx公司未給其---社會保險費。2017年7月20日李某因個人原因離職。2017年7月29日李某與xx公司就補繳社會保險費協商達成一致,xx公司向其支付社會補償金12000元。李某2016的月基本工資為3000元。李某2015年度月工資3700元,2016年度月工資5200元,2017年5500元。2017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間共有14個工作日。
因而,xx公司應當向李某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20日期間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121140.23元3700元×6月+5200元×12月+5500元×6月+5500元÷21.7×14天。同時應按照-為李某補繳she保。因李某未提供證明其可得到的提成數額,暫時威能得到支持,李某自動離職,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xx公司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合同---合同是所有企業中比不可少的法律文書,同時,合同---也層出不窮,處理好合同---問題,能為企業的健康發展奠定-的基礎。處理合同---問題應堅持事前、事中、事后三個環節。在企業運營中應做好合同的合規-性-,明確合同內容,力求合同內容完善具體,同時制定合同---應急處理方案。訂立合同時,應充分協商溝通,-雙方對合同的理解無異議,保障知情權。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出現分歧或未約定事項,應友好協商解決,避免產生合同---。出現合同時,應積極解決,合同---,按照合同條款處理,-各方利益。事后,則應做好總結工作,完善合同內容,避免同類合同---問題再次發生或事先為同類問題的解決制定可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