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單是國內水路貨物運輸基本的合同形式。《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規定:“大宗物資運輸,可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對其他按規定必須提送月度托運計劃的貨物,經托運人和承運人協商同意,可以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或以運單作為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和計劃外整批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如承、托運雙方當事人無需商定特d約事項的,可以用月度托運計劃表代替運輸合同。”“在實際辦理承托運手續時,托運人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根據這一規定,水路貨物運輸形式有二:一是月度貨物運輸合同;二是運單。前者適用于計劃內大宗物資運輸,后者適用于零星貨物運輸和計劃外貨物運輸。在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的情況下,也必須簽發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實踐中,還有按季度、半年、一年簽訂的運輸合同,也存在航次租船合同形式。
以運單作為運輸合同,托運人只需根據貨物的基本情況以及承托雙方商定的運輸條件填寫運單,承運人在運單上加蓋承運日期戳,運輸合同即告成立。運單首先是貨物運輸合同,碼頭短運,賴以確定承托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次,運單也是承運人接收貨物的收據。運單記載的貨物數量或重量是承運人接收貨物的初步證據,至卸貨港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或損壞,揚州碼頭運輸,承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承運人能夠證明貨物的滅失、短少或損壞是由于承運人可以免責的事由造成的。再次,大件碼頭運輸,運單還是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主要憑證。承運人在目的港必須核對收貨人的身份,將貨物交給運單記載的收貨人。
卸船單證(由收貨人辦理)
收貨單:是貨物裝船后,承運船舶的大副簽發給托運人,表示已收到貨物并已裝船的貨物收據。收貨人收到正本提單后,向承運人的代理人換取提貨單;代理人簽發提貨單后,須保持正本提單、艙單和提貨單內容相一致;收貨人憑提貨單向海關辦理放行手續后,再到港口倉庫或船邊提取貨物;貨物提清后,提貨單留存港口倉庫備查;收貨人實收貨物少于提單或發生殘損時,碼頭短途運輸,須索取貨物溢短單或貨物殘損單,并憑以通過代理人向承運人索賠。
水路運輸方法是以船、筏等運載工具沿各種水域航線載運旅客和貨物的運輸方式。水路運輸系統由運載工具、航道航線、港口碼頭組成。運載工具,早期是利用具有較大浮力的木材、竹竿作成的獨木舟、排筏、木板船等,靠人力劃動或風帆驅動;隨著工業技術的發展,出現了用鋼板制作的“密封艙浮筒”式大輪船,以各種動力機甚至核動力驅動,使水路運輸的航速、航程都有突破性的進展,實現了洲際航行的目標。航道航線,內河航運及海港的進出港需勘測、疏浚出一定的航道,供一定噸位的船舶航行、靠岸之需。航道以設在水中的標志(如航標燈、燈塔等)醒目地顯示出來。遠洋航運要根據海底結構,及洋流狀況開辟一定的航線,使兩港之間實現快捷順利地通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