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站:在航空貨物運輸過程當中,接收并處理航空貨物的場所。
貨站經營人:在航空貨站從事收貨、重量核對、裝卸、存儲、拼裝等工作,且對航空貨站安全和運營管理負責的法人單位,可以是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或獨立的第三方地面服務代理人。
收貨:貨站經營人為承運人提供地面代理服務時,對到達航空貨站且具有運單信息的貨物進行檢查的過程。該過程應在安檢之前完成。
收貨人員:在航空貨站收貨環節,負責通過目視檢查貨物和運輸文件是否符合航空運輸相關規定和要求的人員。
交貨人員:托運人、各類代理人或其代表,在航空貨站負責向收貨人員遞交貨物和相關運輸文件的人員。
4.目的本規范為航空貨站收貨工作提供標準和指南,并為局方履行-職責提供依據。
5.收貨-
5.1 禁止接收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禁止航空運輸的貨物。
5.2 禁止接收承運人和地面代理服務人不具備運輸-或禁止運輸的貨物。
5.3 接收-運輸以及需-批準運輸的貨
1主要是收發貨人、運、品名、數量、尺寸/體積等信息
2不含地面服務代理人物,應要求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否則不予收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