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商標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注銷商標用,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注銷手續,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冊,經商標局核準注銷的,該注冊商標權或者該注冊商標權在該部分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終止。
商標注銷
注冊商標經申請注銷是商標注冊人主動放棄商標權的行 為。注冊商標部分注銷是指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冊商標權的行為。
注冊商標被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冊的,注銷商標小類,由商標局在原《商標注冊證》上加注返還,或者重新核發《商 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商標注銷是指商標局根據商標注冊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請,將注冊商標注銷或部分注銷的法律程序。
公司注銷 商標
申請人可以直接到行政管理-商標局辦理注銷申請,也可以委托代理組織辦理注銷申請。根據《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外-或外業應當委托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注銷申請現不需要交納任何商標規費。
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部分使用商品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1:注銷申請書;
2:直接辦理的,應附上申請人有效件復印件,注銷商標,以及經辦人的;
3;委托代理組織辦理的,除應上附申請人有效件復印件外,商標注銷 費用,還應附上商標代理委托書;
4:交回原《商標注冊證》,不能交回的應說明原因;
5:共有商標的注冊人申請注銷時,應由代表人辦理申請手續,但需要附上其他注冊人的書面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