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申請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規定,期滿不提供使用證據材料,或者提供的證據材料無效且沒有正當理由的,將-撤銷該商標在相關類別上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
在收到下發的“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后,商標權利人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申請復審,進行補救,即“撤銷復審申請”,商標撤三流程,在復審程序中再提交相關證據和材料。
若商標注冊人未在規定期限提交使用證據,撤銷復審是一個可以補救的措施,若錯過了提交撤銷復審的期限,那商標注冊人將終失去對注冊商標的權利。
商標注冊原則上需根據按需申請原則,即在實際經營業務上申請注冊實際使用的商標。防止撤三的具體措施為:
1.收集使用的證據和材料。如產品包裝、交易文書、雜志報紙、展會活動等。
2.給出正當不使用的理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由不可抗力、政策性-、破產等原因導致的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屬于“有正當理由”,不予撤銷該商標。如因-上市審批等原因導致某-注冊商標連續三年沒有使用,商標撤三答辯,則屬于“有正當理由”,不會因為“撤三”條款而被撤銷。
商標撤三證據
但商標權利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商標在“商標撤三”申請中被撤銷的風險:
· 一是商標權利人在使用商標時,商標撤三,注意及時建立商標使用證據檔案庫,保存多個方面的使用證據,用于維護自身商標的使用和注冊。
· 二如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建議及時、盡早向進行商標許可使用備案。該種備案至少可以提示他人注冊商標通過許可形式在進行使用,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被提“撤三”的幾率。
· 三是針對一些防御性商標,即主要是為了擴大保護商標權利人自己的品牌,但不在相關核定使用商品上進行實際使用,商標權利人可選擇在商標注冊即將滿三年時,重新進行防御商標的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