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2 層建筑供配電系統宜按照層建筑內的不同功能分區及避難層劃分設置相對獨立的供配電系統。
3.3.13 大型城市綜合體建筑的供配電系統宜按照不同業態設置相對獨立的供配電系統。
3.3.14 居住建筑住戶內的用電設備與商業網點、配套設施及公共場所的用電設備應分別設置用電計量。建筑內的各個不同功能分區、不同業態、不同類別的用電宜根據使用及管理需要分別設置電能計量。
2ups不間斷電源:適用于允許中-電時間為毫秒級的負荷。
3eps應急電源:一種把蓄電池的直流電能逆變成交流電能的應急電源。適用于允許中-電時間為0.25s以上的負荷。比ups簡單一點。
4有自動投入裝置:的有效地獨立于正常電源的饋電線路。適用于允許中-電時間1.5s或0.6s以上的負荷。
5蓄電池:適用于容量不大的-重要負荷,有可能采用直流電源者。
應急電源的供電時間,消防安全應急預案,應按生產技術上要求的允許停車過程時間確定,濮陽安全應急,應滿足用電設備長持續運行時間的要求。
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安全應急預案,不應小于1.50h;
2.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0h;
3.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