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本條規定了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但甲類廠房涉及行業較多,凡有專門規范且規定的間距大于本規定的,調味品車間防火吊頂裝飾板,要按這些專項標準的規定執行,如站、氧氣站和氫氧站等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鋼結構廠房防火吊頂裝飾板,還應符合現行《氧氣站設計規范》gb 50030、《站設計規范》gb 50031和《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等的規定。
有關甲類廠房與架空電力線的水平距離要求,執行本規范0.2.1條的規定,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和助燃氣體儲罐、儲罐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執行本規范第4章的有關規定。
3.4.3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以及會散發火星等火源的鐵路、公路,位于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附近時,均存在引發的危險,因此二者要保持足夠的距離。綜合各類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火源情況,規定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與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防火間距不小于30m。
吊頂裝飾板本章內容是根據1991年技術-局、建設部關于《工程建設發布程序問題的商談紀要》的精神和《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編寫暫定辦法》中的有關規定編寫的。
主要擬定原則是:列入本標準的術語是本規范的,在其他規范標準中未出現過的;對于在本規范中出現較多,其定義不統一或不,執行中容易造成誤解,有-列出的,也選擇了重點予以列出。在具體定義中,根據“確定術語的一般原則與方法”、“標準化基本術語”的有關規定,分析、抓住實質、-特性,盡量做到定義準確、簡明、易懂,同時考慮國內長期以來工程-的習慣性和術語的通用性,避免重復與矛盾。吊頂裝飾板
規范用詞說明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吊頂裝飾板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吊頂裝飾板,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吊頂裝飾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