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許可
《商標法》第43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被許可人應當-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標許可備案,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商標許可備案
《高人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3條規定:“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一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二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商標許可,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三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商標使用許可
商標權是公司對商標注冊享有的財產權,但要使注冊商標成為一項工業產權,為公司創造現實或可得的利益,則必需通過使用。商標的使用先指的是商標直接附著于產品、產品包裝或是器皿而行銷于市。除此之外,商標許可使用費,在商品交易文書上,或是為了商業目的將商標用于宣傳廣告、展覽還有別的業務活-,同樣構成使用。
商標的使用既能夠是商標-的自主使用,還可以是商標-之外的第三人的被許可使用。商標使用許可是商標所有權中1個十分重要的權利,應用恰當,可讓公司獲利多多。因此,公司-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