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商標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注銷商標,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注銷手續,注銷商標程序,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冊,經商標局核準注銷的,該注冊商標權或者該注冊商標權在該部分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終止。
公司注銷后商標
提供證據材料應當提供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無法提供的,可以提供與原年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并由保存原件的單位簽章證實。
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商標注冊人是自然人的,申請人應提交自然人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該自然人注銷戶籍的證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注銷商標申請,申請人應提供宣告自然人的書;
2:商標注冊人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企業法人或公人的,申請應提交該企業登記主管-出具的該企業注銷證明包括該企業的注銷證明、注銷公告和注銷檔案材料;
3:商標注冊人是其他組織的,申請人應提交批準設立該組織上級主管-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該組織已撤銷或注銷的證明材料;
4:其他能夠證明注冊人或終止的證據材料。
公司注銷商標
注銷申請符合以下規定的,商標局予以核準,發給相應的通知,并予以公告:
1:申請書填寫內容完整、符合規定;
2:申請人名義與商標局檔案登記的注冊人名義一致;
3:名義不一致的,注銷商標公告,應附送登記-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
4:申請注銷的商標有效注冊商標;
5:申請部分注銷的,其申請書填寫的注銷商品/服務項目與其注冊時使用的商品/服務項目相符。
經-,注銷申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予核準,發給退回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