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順發起重設備有限公司主要生產銷售安裝單梁起重機、雙梁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單梁吊、雙梁吊、龍門吊、航吊、天車、行車、行吊、橋吊、天吊以及維修保養、代辦年審-過戶、重新啟用、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其中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每2年1次;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旋臂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年1次,其中吊運熔融金屬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程
條 為了規范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規定的起重機械定期檢驗,是在起重機械使用單位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以下簡稱維保)和自行檢查的基礎上,由-檢驗檢疫-(以下簡稱質檢-)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依據本規則對納入使用登記的在用起重機械進行的檢驗。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范圍內的起重機械。納入 《特種設備目錄》的起重機械,全部實施定期檢驗。
納入《特種設備目錄》沒有實施安裝-檢驗以及以整機形式出廠,直接交付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在辦理使用登記前由所在地檢驗檢測機構依據本規則規定的檢驗項目及其內容、要求和方法進行檢驗(即設備投入使用前檢驗,簡稱首檢),合格后方可辦理使用登記。實施首檢的起重機械目錄見附件a。
第四條 本規則主要技術要求的依據是相關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
第五條 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如下:
(一) 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其中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每2年1次;
(二)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旋臂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年1次,其中吊運熔融金屬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
性能試驗中的額定載荷試驗、靜載荷試驗、動載荷試驗項目,首檢時必須進行。
檢驗過程中,對作業環境特殊的起重機械,檢驗機構報經-技術-部門同意,可以適當縮短定期檢驗周期,但是短周期不低于6個月。
注1:定期檢驗日期以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檢、首檢、停用后重新檢驗的檢驗合格日期為基準計算,以此類推下次定檢日期不因本周期內的復檢、不合格-或者-檢驗而變動。
第六條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首檢的項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機械定期檢驗項目及其內容、要求和方法》見附件b進行。
第七條 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應當執行本規則。使用單位對維保和自檢的工作負責,檢驗機構對所承擔的檢驗工作和檢驗結論的正確性、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檢驗機構應當依據本規則,制訂包括檢驗程序、檢驗項目(含內容,下同)、檢驗方法和要求、檢驗記錄等在內的檢驗方案(檢驗作業指導書),用于指導具體的檢驗工作。檢驗方案由檢驗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批準。
檢驗程序至少包括檢驗前準備、現場檢驗、缺陷處理、檢驗結果匯總、結論判定和出具檢驗報告等。 本規則設定的檢驗項目,如果不能滿足起重機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檢驗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陽江天車起重機,增加檢驗項目。增加的檢驗項目應當報經-技術-部門備案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