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備案
《高人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3條規定:“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一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二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商標-,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三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商標許可合同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商標注冊申請的,甘肅商標許可,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 *** 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 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在交費窗口-備案規費*** 收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一一件注冊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應提交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的復印件如等。
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或經過公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現今在商標局備案階段無需提供此文件。
四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
五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商標使用許可
《商標法》第43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被許可人應當-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