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
商標許可又稱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允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一種法律行為。在商標許可中,商標注冊人為許可人,被許可使用商標的一方為被許可人,商標許可合同,雙方可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僅表明被許可人取得按約定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并不導致商標權發生轉移,商標權仍由許可人商標注冊人所有。根據《商標法》第43條的規定,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
商標許可按許可方式可分為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
商標許可備案
《高人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3條規定:“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一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二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三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商標許可,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許可協議,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商標授權許可授權商標使用
商標授權又叫做商標許可,商標許可范圍,指的是注冊商標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授權合同,授權別人應用其商標注冊。被授權者按合同規定從事生產經營(一般是生產、銷售某類商品或是提供某類服務),并向授權者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同時授權者給予人員培訓、組織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指導與幫助。
《商標法》規定:許可人應該-被許可人使用其商標注冊的產品。被許可人應該-應用該注冊商標的產品。經批準應用別人商標注冊的,務必在應用該注冊商標的產品上標出被許可人的名稱和產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