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周轉是銷售人員在銷售拜訪時必須動手做的一項日常工作,-客戶提供給消費者的永遠是生產日期的產品。存貨周轉不僅僅是銷售人員的重要職責之一,而且要指導并影響客戶做日常的存貨周轉。銷售人員必須使客戶明白:存貨周轉可以有效而且直接-銷售。顯然,如果陳列在貨架上的貨物賣完了沒有及時補貨,就會失去許多銷售機會,而且,存放在-產品也無法賣出去,失去的銷售機會將再來。沒有存貨就沒有利潤。貨架上沒有的產品是無法賣出去的,貨運專線,合理的產品存貨是-有貨可賣的簡單的方法。促進進貨并且幫助客戶正確地準備商品庫存。大多數的客戶都是根據他們的存貨情況來決定訂貨的品種和數量。如果-產品快沒有或已經沒有了,貨運運費,店主就會訂貨,所以如果銷售人員幫助客戶將他們庫存的產品擺放到貨架上,使他們的倉庫空出來,自然會訂貨。
委托保管接受用戶的委托,由受托方代存代管所有權屬于用戶的物資,從而使用戶不再保有庫存,甚至可不再保有保險儲備庫存,從而實現零庫存。受托方收取一定數量的代管費用。這種零庫存形式優勢在于:受委托方利用其的優勢,可以實現較高水平和較低費用的庫存管理,用戶不再設倉庫、同時減去了倉庫及庫存管理的大量事務,貨運運價,集中力量于生產經營。但是,這種零庫存方式主要是靠庫存轉移實現的,并未能使庫存總量降低。協作分包即美國的“sub——com”方式和日本的“下請”方式。主要是制造企業的一種產業結構形式,這種結構形式可以以若干分包企業的柔性生產準時供應,使主企業的供應庫存為零;同時主企業的集中銷售庫存使若干分包勞務及銷售企業的銷售庫存為零。在許多發達,制造企業都是以一家規模很大的主企業和數以干百計的小型分包企業組成一個金字塔形結構。主企業主要負責裝配和產品開拓市場的指導,分包企業各自分包勞務、分包零部件制造、分包供應和分包銷售。
運輸單據標準fiata標準規則的第7.1部分中關于貨代作為承運人出現的責任規定如下:貨代……當其簽發自己的運輸單證,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或默示地表示承擔承運人的責任締約承運人根據nsab標準條款,貨代在以下情況下應被認為具備締約承運人的-:其以自己的名義簽發運輸單據;或者其要約進行了某種意思表示,例如,報出出自己的運價,而從該種意思表示中可以合理的推斷初期以承運人的身份承擔責任的意愿。如果客戶與貨代就貨物的運輸達成得協議中明顯體現出貨代承擔承運人的責任的意思表示時,貨代當然是作為承運人無疑。而由于運輸單據對運輸協議的證明作用,貨代以自己的名義簽發運輸單據主要是提單,在承運人一欄中明確的簽上自己的名稱,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客戶接受了這種運輸單據,除非其能夠提出相反證據,則應認定其與貨代作為承運人的運輸合同關系的存在。但這種運輸單據轉讓后,貨代依據這一運輸單據向收貨人、運輸單據持有人承擔承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