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申請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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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件商標異議申請只能對一個號的商標提出異議,-商標異議,每件異議申請書件應提交一式兩份。
2、異議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其他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用打字機打印,有關證據應編排目錄及相應的頁碼。
3、被異議的商標及其初步審定號類別、被異議人(以《商標公告》上的商標申請人為準)的名稱及地址務必填寫清楚;被異議商標是通過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的,還需填寫商標代理機構名稱。
4、提出異議的異議人的名稱及聯系方式務必填寫清楚,并在申請人章戳位置加蓋與異議人名義相同的(異議人為自然人的,須簽字或蓋章)。
5、異議人明: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加蓋企業(yè))、等。
商標異議答辯材料
為了使當事人做到及時提交異議申請或異議答辯材料,從而做到既維護異議當事人的-權利,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異議裁定工作的效力,條例第22條第三款規(guī)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商標異議,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提交;期滿未提交的,商標異議,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這一規(guī)定將有力地改變過去隨時都可以補充異議或者答辯材料的狀況。異議人或被異議人未能及時補充材料的,就應當承擔因此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在商標局未接受后補異議材料且異議不成立、或商標局未接受后補答辯材料且異議成立時,證明商標,異議人-還可向商標評審申請復審并將擬后補的材料提交至該會。
該條款易生歧義之處在于:當事人未在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的,是否可以規(guī)定期限內補交證據材料?認為,該條款有關“應當聲明”的規(guī)定具有宣示性,而非強制性,不能因為當事人未作聲明而剝奪其補充證據材料的權利。該條款的目的有二:一是當事人給予商標局以提示,避免商標局在收到異議補充證據材料前發(fā)送答辯通知書、商標異議書副本,也避免商標局在收到答辯補充證據材料之前作出裁定。二是如果當事人未作聲明,商標,由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例如,被異議人在答辯中未作有關補充證據的聲明,商標局在其提交補充證據材料前,以證據不足為由就異議-作出對被異議人不利的裁定,則商標局不承擔任何責任。
1、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注冊公告的前-。
2、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證據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并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可在3個月內郵寄補交。
3、異議期限的是-假日的,可以順延至假日后的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