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1900萬,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雙方的送達地址,---電話在哪,同時約定變更送達地址應提前告知對方,若因對方未告知的原因,應由過錯方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合作過程中,因a公司一直未還被b公司訴至。向a公司地址郵寄了開庭通知,伊川---電話,但a公司既沒有簽收也沒有派人出庭。根據合同送達條款,---電話怎么打,認定法律文書送達有效并---缺席審判,終a公司僅耗時三個月左右就拿到了書。 假如沒有約定送達條款,那開庭和公告下來就要四個月,整個---恐怕要延長一到兩年。一條送達條款帶來的經濟價值清晰可見! 所以,前先約定好送達條款或者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有這一招,還怕對方玩---嗎?